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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 脱盘根

时间:2022/07/11 19:32:53 编辑:

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和〈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xx办〔2016〕30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考核办法〉》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通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促使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民生工程,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脱贫攻坚重点工程,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体责任,有力推动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第二条考核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引导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促进主体责任落实。

(二)突出重点原则。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注重考核脱贫减贫成效、精准识贫、精准帮扶、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成效。

(三)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扶贫开发数据库和相关有事实依据的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

(四)奖优罚劣原则。实行正向激励,充分调动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落实责任追究,传导工作压力。

第三条考核对象(一)12个乡镇。

(二)县级部门(单位)。

第四复合肥料条考核内容(一)乡镇考核内容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完成情况;

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完成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户结对帮扶覆盖率、群众对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以及村支两委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实施“一户一策”精准帮扶落实情况;

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

4.其他方面。考核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乡镇扶贫机构队伍建设、扶贫政策宣传及上报信息资料等情况。

(二)部门(单位)考核内容考核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

开展涉农资金整合情况,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落实情况,其中承担“五个一批”“十大扶贫举措”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重点考核“五个一批”“十大扶贫举措”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的落实情况;

脱贫攻坚工作台账建立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扶贫政策宣传及信息资料报送情况,部门(单位)扶贫信息资源互联互享情况。(部门任务清单见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责任追究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2.派出的驻村帮扶工作队长或队员不履职的;

3.贪污、挤占、挪用等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4.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70%的;

5.纪检、监太阳能灯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6.年度综合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

第六条考核评分评分细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占总分60%(根据年终考核组考核评分),日常监管占总分20%(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管评分),督查抽查占20%(由督查组综合每次督查抽查情况给予评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一)通报表扬先进单位。乡镇、部门(单位)考核结果设置“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型。考核分在95分以上方可评先进等次,7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等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未完成的乡镇,直接定为不合格且进行责任追究。

(二)考核结果实行挂钩运用1.与绩效评估结果挂钩。脱贫攻坚作为县委、县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单项考核,并按20分折合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对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不合格等次单位,绩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2.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工作问责挂钩。把书刊印刷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乡镇、部门(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对当年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或考核排名后2位的乡镇、部门(单位),不能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重用。

对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考核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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